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545號

原告 劉昌宏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岑婕 律師

被告艾迪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2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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