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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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 黃圓映 即 黃春美 即被告
黃鎂銀 即 黃美霞 林鑫溢 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瑞媛
沈國炎 顏香芷 沈逸凡 陳明玉 陳秀玉 彭素琴 林映秀 林德榮 鄭淑花 謝好 彭議霆 陳文進 彭玉蓮 彭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