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 黃圓映黃春美 即被告
黃鎂銀黃美霞
林鑫溢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和有
謝念儒 謝瑋儒 謝淳儒 葉寶珠 邱鳳嬌 葉寶珍 葉寶川 杜章成 葉彥宗 謝月美 謝卓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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