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241號聲請人 謝榮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淯 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韓淯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按非訟事件聲請費計算表之規定,聲請本票裁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於新台幣100,000元以上者,應繳納新台幣壹仟元之裁判費,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伍佰元之裁判費,應再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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