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16號上訴人 蔡宗旻 上列上訴人與 邱唯臻 因101年婚字第31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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