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尤清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尤清萬前於民國94年1月19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之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37,165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11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民國96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77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5,530元尤清萬自民國96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自民國96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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