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 曾志郎
王 馬國瑛 張素霞 方沛縈 羅貴美 王永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協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曾志郎、 王馬國瑛 、張素霞、方沛縈、羅貴美、王永吉分別向被告2人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2萬元、80萬元、165萬元、68萬元、60萬元、180萬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615萬元(計算式:620,000+800,000+1,650,000+680,000+600,000+1,800,
000=6,1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