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 何貴英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快蔡譜陸 之繼承人、 蔡侑展 即蔡譜陸之繼承人、 蔡侑敬 即蔡譜陸之繼承人、 蔡芬芳 即蔡譜陸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蔡譜陸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㈢、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使用現況及照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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