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思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854元,及其中新臺幣49,997元,自民國110年4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應計付違約之利息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修正前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因修正後民法第20
5條規定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本件聲請人請求利率逾法定最高限制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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