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5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法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法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法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88、1095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7年1月17日)以前所犯,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9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10
8年4月26日受刑人聲請書、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是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
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固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2罪,固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9罪應合併定執行刑,本院自可更定該等罪責之應執行刑。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有期徒刑9月以上,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及其餘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2月)。
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名、犯罪手法、犯罪時點及侵害法益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原得易科罰金,惟因其與附表其他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月│106年8月│本院106年│107年1月│同左列判決│107年1月│曾經左列│││防制條例││7日採尿回│度審訴字第│17日││17日│判決定應│││││溯96小時內│988、1095││││執行刑有│││││某時│號││││期徒刑1│├─┼────┼──────┼─────┼─────┼─────┼─────┼─────┤年2月││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月│106年9月│本院106年│107年1月│同左列判決│107年1月││││防制條例││9日│度審訴字第│17日││17日│││││││988、1095││││││││││號│││││├─┼────┼──────┼─────┼─────┼─────┼─────┼─────┼────┤│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月│106年7月│本院107年│107年3月│同左列判決│107年4月│曾經左列│││防制條例││24日或25日│度審訴字第│29日││24日│判決定應│││││之15時、16│139、177││││執行刑有│││││時│號││││期徒刑1│├─┼────┼──────┼─────┼─────┼─────┼─────┼─────┤年3月││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月│106年11月│本院107年│107年3月│同左列判決│107年4月││││防制條例││8日│度審訴字第│29日││24日│││││││139、177││││││││││號│││││├─┼────┼──────┼─────┼─────┼─────┼─────┼─────┼────┤│5│竊盜│有期徒刑3月│106年9月│本院107年│107年4月│同左列判決│107年5月│無││││,如易科罰金│17日│度簡字第56│18日││22日│││││,以新臺幣1,││8號││││││││000元折算1││││││││││日│││││││├─┼────┼──────┼─────┼─────┼─────┼─────┼─────┼────┤│6│竊盜│有期徒刑7月│106年11月│本院107年│107年4月│同左列判決│107年7月│無│││││3日│度審訴字第│13日││21日│││││││189號│││││├─┼────┼──────┼─────┼─────┼─────┼─────┼─────┼────┤│7│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月│106年10月│本院107年│107年7月│同左列判決│107年7月│無│││防制條例││2日│度審訴字第│16日││16日│││││││214號│││││├─┼────┼──────┼─────┼─────┼─────┼─────┼─────┼────┤│8│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月│106年11月│本院107年│107年9月│同左列判決│107年10月│無│││防制條例││2日│度審訴字第│20日││16日│││││││724號│││││├─┼────┼──────┼─────┼─────┼─────┼─────┼─────┼────┤│9│竊盜│有期徒刑7月│106年10月│本院107年│108年2月│同左列判決│108年3月│無│││││27日│度審易字第│21日││26日│││││││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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