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報告義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4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報告義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共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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