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9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方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支票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