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
原告 梁貴俠
訴訟代理人
( 法扶 律師) 林怡伶 律師
被告 蔡秀春 即天成飲食店
黃榆文 即中天小吃店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