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

原告 梁貴俠

訴訟代理人

( 法扶 律師) 林怡伶 律師

被告 蔡秀春 即天成飲食店

黃榆文 即中天小吃店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黃怡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