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持分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5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銘堂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戊○○
乙○○○反訴原告甲○○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持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各補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並提出辯論意旨狀到庭。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