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0號

原告 張成龍

被告希望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垂馨

訴訟代理人 陳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15時43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經由原告管理之地下室車道欲外出時,因柵欄(下稱系爭柵欄)開啟又突然降下,且系爭柵欄無裝置迅速彈回之設備,致系爭車輛車頂因遭系爭柵欄砸中而受損,支出修復費用為15,000元,及增加代步費用2,000元及受有精神上痛苦而請求慰撫金3,000元。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勘驗筆錄說我沒有踩煞車,我不是沒有踩,一般社區柵欄兩

段式裝置,但這個只有一段式,我本來認為他會主動彈起來

,但卻沒有,我認為社區柵欄應為保護住戶作用,且不會讓

車子受到損害,沒有設沒有損害,設了之後才受到損害。事發後,社區又找廠商補強修繕,補救措施,不管故意還過失,都已經造成我的損害。我是在轉角的地方踩煞車,影片沒有那個部分。保全在那邊,隨時看到車輛,就應該遙控柵欄往上,讓車輛不會被打到。且如果我是撞到系爭柵欄,應該會是系爭柵欄垂直我的車才會撞到,怎麼會是我撞到系爭柵欄,系爭柵欄還會撞到我車上面。

 ㈢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社區柵欄為車牌辨識及etag系統感應而開啟,原告未採煞車即直接闖系爭柵欄,當然系爭柵欄無法迅速反應。

 ㈡社區系統事發以後有查驗,系統都是正常。原告所講防撞,不是防撞,是防壓,感應器是在柵欄底下,當前面有車子,無法通過柵欄時,紅外線感應器阻擋,系爭柵欄就不會放下來。本件是一開始到通過柵欄三秒都沒有踩過煞車,前面的白色車子是暫停,感應了之後,柵欄打開,原告才往前,社區是依照車牌辨識系統進出辨識。

 ㈢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⒈經查,依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所提出之停車場監視器畫面光碟結果如附表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照片在卷可按,足見本件事故發生當時,地下車道出入口之系爭柵欄仍可因車輛之進出而存有正常運作即上升與下降效用之情形,尚難認被告就系爭地下車道出入口之系爭柵欄有何未善盡管理、維護義務之故意或過失可言。

⒉又無論進出平面、立體、地下之停車場時,一般駕駛人應可知悉停車場為管制車輛進出,出入口之柵欄升起後一定秒數內即會自動放下,此為公眾所周知之事,惟從停車場影像可知,事故發生當時,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到地下車道出入口柵欄前面,其已看見前方之系爭柵欄已緩緩降下,此亦為原告當庭自認:「我本來認為他會主動彈起來,但卻沒有」等語,堪認原告若將系爭車輛暫停於系爭柵欄前方而使機器辨識完成後方駛離停車場,即可防免本件車損之發生,但卻因不願意停等、重新感應,反而執意將系爭車輛駛出地下車道出入口致發生系爭柵欄砸中車頂之意外,足認系爭車輛車損之發生,實與被告無涉。至原告雖另主張系爭柵欄,應如其它社區設置二段式感應等語,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上開設施屬法令規定必須裝置,然被告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卻違法或不當未決議設置上開設施,縱使系爭柵欄未設置二段式感應(僅係假設,非本院認定之事實),亦不能僅以被告未設置上開設施即認其有疏失。

 ㈡此外,原告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依法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是原告執此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洵屬無據。又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本院自無庸審酌損害賠償數額,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附表:

影片播放時間:

00:01至00:57

保全人員先走上停車坡道,一臺汽車從平面道路駛入停車場坡道,柵欄正常開啓後,該輛車順利通過柵欄。接著,當該車通過後不久,柵欄逐漸緩慢放下,此時一臺白色車輛靠近柵欄時,旋踩煞車予以停車,待柵欄完全開啓時再往前行駛。

影片播放時間:

00:58至01:23

承上,當上開白色車輛完全駛出坡道後,柵欄逐漸緩慢放下,此時被告駕駛車輛出現在畫面,當柵欄快呈現水平時,被告未踩煞車繼續往前行駛,因此,柵欄碰觸到被告駕駛車輛中間車頂,此時柵欄瞬間彈起,被告駕駛車輛稍微停在坡道後,隨即駛離坡道。

影片播放時間:

01:24至01:56

承上,當原告駕駛車輛完全駛離坡道後,柵欄放下,接著,再有一臺深色車輛從平面道路駛入停車場時,柵欄正常運作,該車輛順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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