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暫時處分113年度家暫字第2號聲請人○○○相對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暫時處分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免未成年子女○○○上學受影響,禁止相對人上課期間到學校,造成小孩情緒不穩定,有良好學習空間等語,並聲明:禁止相對人上課期間至未成年子女○○○之學校。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現在沒有讓○○○上○○○市立幼稚園,2023年9月24日開始到現在都沒有去上幼稚園,就是聲請人把小孩帶走之後,我根本就無法去幼兒園看小孩,她根本就沒有去上學,轉學的部分我有跟老師確認,還沒有去做轉學的手續,因為他都以他在上班為由等語為辯,並答辯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5條亦定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四、經查:㈠兩造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原告對被告提起離
婚及子女監護權之訴訟,現由本院以000年度○字第00號審理中,未成年子女○○○現與聲請人同住,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同住,兩造於113年1月8日在本院訊問時,同意暫定兩名未成年子女○○○、○○○與未同住之一方之會面交往方式,自113年1月20日起隔週會面交往一次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訊問筆錄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上課期間到學校,造成未成年子女乙○○○
情緒不穩定云云,惟經本院依職權向未成年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查詢上學情形,經彰化縣○○○市公所函覆稱:「復來函說明一:㈠幼童乙○○112年2月15日至113年1月26日為本市立幼兒園111學年度第2學期及112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之幼生。㈡該生於000年0月00日至本園就讀。㈢自112年9月25日起未再到園,說明如下:⒈112年9月23日由父親電話聯絡老師下午要提早接回家,當日母親也同時抵達學校門口,最後該生由父母親協調後由父親接回(當時已知父母親未同住)。⒉112年9月25日該生因晨間點名未到校,當日上午9時聯絡父親,父親告知請事假1日。⒊該班老師分別於112年9月26日、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7日、11月30日、12月28日電話聯絡父親關心該生及是否返校上課,皆由父親於電話中口頭告知連續請假至113年1月26日學期結束。㈣因未辦理112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現非本市幼兒園學生。復來函說明二:於到園期間,經該班老師觀察該生父親、母親未於上學期間到校影響小孩,也無造成其情緒不穩定之情形。」等情,此有該所113年3月18日員市幼字第1130008583號函在卷足憑;又聲請人另以相對人有家暴行為為由聲請保護令,亦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復有上開裁定附卷可按。
㈢綜上,本件依既有卷證,尚無從認定有命相對人禁止在上課
期間到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急迫性,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事證以釋明本件有何急迫情形,非立即核發聲請人所聲請之暫時處分,不足以確保本案請求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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