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81號聲請人 江長錫 (即 林玉英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0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0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0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M4472│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M4473│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M4474│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63574│股票│1│63││││││││││├──┼───────────────┼──────────────┼────┼───┼────┼───┤│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52448│股票│1│61││││││││││├──┼───────────────┼──────────────┼────┼───┼────┼───┤│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51442│股票│1│68││││││││││├──┼───────────────┼──────────────┼────┼───┼────┼───┤│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51750│股票│1│69││││││││││├──┼───────────────┼──────────────┼────┼───┼────┼───┤│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38261│股票│1│36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