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高順風 債務人奇展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潘淵源 人債務人 潘清順 債務人 潘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期間│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新台幣│自民國106年│3.92%│自民國106年4月9日│││8,000,000│3月9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元│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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