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718號債權人 莊傳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志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與債務人李志章出資經營第三人愛加素有限公司,嗣債務人李志章將其出資轉讓與債權人,並簽立協議書,惟債務人李志章將其出資轉讓與債權人前,第三人愛加素有限公司所積欠營業稅、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罰鍰,及對第三人 黃益寬 所負之債務,依該協議書第六條所載,應由債務人李志章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李志章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協議書所載:「立書人莊傳宗(下稱甲方),愛加素有限公司(下稱乙方)…六、乙方若有負債,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清償,概與甲方無關。七、…甲方所持有乙方及乙方負責人李志章所簽立借款……」,則依協議書所載,乙方應為第三人愛加素有限公司,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李志章依上開協議書清償第三人愛加素有限公司所欠之款項,顯與上開協議書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