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1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