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38號原告乙○○被告壬○○
辛○○庚○○戊○○己○○甲○○丁○○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6號詐欺等案件,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案情繁雜非歷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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