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6號附民原告 陳啟男 附民原告 陳坤德 附民原告 陳張玉花 附民原告 陳怡雯 附民被告 李後芳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4月29日以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0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