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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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672號債權人福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福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成麟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成麟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為第三人 邱俊名 維修完成系爭車輛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公司「承諾(同意)負擔(承擔)」如請求金額所示之維修費用之證明文件(須債務人公司有權代表之人為之承諾書或同意書)。
四、債權人公司維修系爭車輛完成當日含拍攝日期系爭車輛之彩色照片。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