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57號抗告人即上訴人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阿米巴巴通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偉良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陳瑞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所為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起訴時雖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惟抗告人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已縮減上訴範圍為170萬元,故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為2萬6,745元,然原裁定卻以抗告人起訴之金額500萬元計算上訴利益,並命抗告人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7萬5,750元,應有違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核閱無訛,是原裁定對於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之認定,確有所誤,應予廢棄如主文所示。又抗告人已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自行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2萬6,745元,故本院無庸再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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