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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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邱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文彬於民國105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08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17日止累計280,032元正未給付,其中265,538元為本金;13,294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文彬於民國103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06年0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17日止累計42,840元正未給付,其中39,434元為本金;2,122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65,538元│106年1月18日起至│15.06%│無│無││││清償日止││││├─┼─────────┼──────────┼──────┤│││2│39,434元│106年1月18日起至│15.06%││││││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品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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