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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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契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契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契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契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惟附表編號1至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板橋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300號、99年度偵字第17879號、99年度毒偵字第2463號、5415號」;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0年3月21日」;編號5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
543、544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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