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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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8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
25號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
12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甲○○住5/7RUSSELLGARDENS,DINBURGHEH125PGU.K.」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住5/7RUSSELLGARDENS,EDINBURGHEH125PGU.K.送台南縣○○鄉○○村○○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