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82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敦煌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若梅 原住宜蘭縣○○鎮○○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末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為公示送達,經查相對人敦煌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管轄,是聲請人自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未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少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