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楊升銘 (即被繼承人 楊凱筑 之繼承人)
楊惠君 (即被繼承人楊凱筑之繼承人) 楊惠菁 (即被繼承人楊凱筑之繼承人) 楊婉婷 (即被繼承人楊凱筑之繼承人) 楊湘逸 (即被繼承人楊凱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凱筑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参元,及其中本金貳拾壹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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