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67號聲請人 黃英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鐘家蔆 間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鐘家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