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2703號聲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文龍 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112年度司他字第448號裁定(處分)聲明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惟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自明。聲請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112年度司他字第448號裁定(處分)聲明異議,即毋庸預納裁判費,其以無力負擔本件異議程序(112年度事聲字第90號)之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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