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王中志 債務人 潘建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壹佰貳拾玖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②捌拾貳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③伍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逾期總金額之年利率百分之一按日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零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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