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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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吳佩純
劉碧美
一、債務人吳佩純、劉碧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佩純前就讀花蓮教育大學、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碧美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32,24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1年6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1年3月23日後計為1.15%,民國111年6月22日後計為1.275%、民國111年9月28日後計為1.4%。)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4%。
㈢、詎債務人吳佩純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7,68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劉碧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325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689元吳佩純、劉碧美民國111年6月1日民國111年6月21日週年利率1.15%民國111年6月22日民國111年9月27日週年利率1.275%民國111年9月28日民國111年11月14日週年利率1.4%民國111年11月15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4%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689元吳佩純、劉碧美民國111年7月2日民國111年9月27日週年利率0.1275%民國111年9月28日民國111年11月14日週年利率0.14%民國111年11月15日民國112年1月1日週年利率0.24%民國112年1月2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0.48%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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