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正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6年7月6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並傳喚證人 張朝富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唐玥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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