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原名為蘇培
乙○○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丙○○、乙○○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分別判決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六月確定,而裁判後送交卷證予第二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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