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0年度全九字第813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二七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六次兩年期債票面額壹拾萬元共叁張合計面額新台幣叁拾萬元(票號FU000013、000209、000362號附息票2期),准以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十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叁拾萬元變換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全九字第8135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對於相對人之借款請求,提供上開面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為擔保,並以90年度存字第42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債券業於91年11月20日屆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如主文所示之公債等語,並提出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各1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