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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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35號原告 詹凱亦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0號00樓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 律師
周柏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