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訴人 何玉玲 被上訴人 吳秋霞 被告 劉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楊雅萍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