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簡家姍 被告 黃偉政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 簡家珊 於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08號被告黃偉政被訴侵占等案件審理時(因被告自白犯罪,嗣經本院裁定以106年度簡字第439號簡易判決處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陳俐文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