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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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羅王淑惠
陳思妤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恩賢 送達代收人 林琨茗 被告 張廷瑋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嘉交簡字第139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為110年度交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