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2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309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訴訟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及乙○○均係中央大學之學生,於民國94年12月9日晚上8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中央大學11舍101號房內,因細故發生爭執,2人遂分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擊對方,致甲○因此受有頭部外傷等傷害,乙○○因此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按被告2人上開所涉犯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及乙○○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聲請人雖就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5年9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