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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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沈瑞章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並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8,37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369元(計算式:36,739元-18,370元=18,369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4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