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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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85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被   告  劉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
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現金
卡存款帳戶約定事項其他約定事項參及信用貸款約定事項其
他約定事項參存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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