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15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管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涵淵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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