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債權人遠東麗市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明 和債務人 莊美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美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如附件所示案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到院。
二、債權人可聯絡人之姓名及聯絡電話。
三、債務人莊美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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