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 劉興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啟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區○○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台端所附之
土地登記謄本○○○區○○段○○○○○○○○號,其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不符。)
二、相對人鍾啟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