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94號聲請人 梁芳銘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支票」,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為「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受款人為「三豪科技有限公司」,故請 陳明 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二、承上,如聲請人為「三豪科技有限公司」或「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委任之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三豪科技有限公司」或「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並陳報該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委任狀,或於補正狀之具狀人處蓋上開法人公司(團體)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另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處,補蓋法人公司(團體)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後再陳報(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與本裁定一同寄送,銀行留存之通知書亦請一併補蓋公司章)。
三、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安泰醫「寮」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是否誤繕,如係誤繕請一併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