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祐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祐昇於民國110年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23日止累計911,320元正未給付,其中851,502元為本金;59,81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362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51502元張祐昇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4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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