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2789、3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夏珍珍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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