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高秀秀 債務人 張華妹 即 游武傑 之繼承人
游伊卉 即游武傑之繼承人
游偉東 即游武傑之繼承人
游雅婷 即游武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武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